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2000年9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以烟政发[2000]102号下发了《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这一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44号《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鲁政发[1999]97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结合烟台市的实际而制定出台。具体作一介绍:
一、实施范围:凡驻本市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市属驻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当地统筹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目前,烟台市先在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试行,后逐步推开。
二、医疗保险金筹集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有的县市7%),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构成,二者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一个医疗年度(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内,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12种(类)统筹病种患者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其中,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个人先负担5%。
四、起付标准、封顶线概念: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数额。烟台市规定的起付标准是:一级医院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二级医院为10%;三级医院为12%。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